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争议 > 工时休假 > 正文
待岗时间可以折抵带薪年休假吗?
2017-05-1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职工待岗时间能否替代带薪年休假? 职工有哪些情况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如果有年假,那么有多少天呢?

  【案例】

  今年初,在生产淡季,李某所在的公司为了减少开支,要求除保安、机械维护人员外,其余员工一律在家待岗两个月,而后按时回公司上班,所有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只发基础工资。近日,因父亲生病住院,李某前往照顾,按规定李某享有5天带薪年休假,遂向公司提出了休假申请,却遭到拒绝,理由是李某在待岗期间已经休息60天,故李某已不再享有带薪年休假,更何况此时正值公司的生产旺季,李某一旦离岗,势必影响生产。

  请问,待岗时间可以折抵带薪年休假吗?

  【评析】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下称《条例》)规定,待岗时间是不可以折抵带薪年休假的。一方面,待岗时间不能替代带薪年休假。待岗指的是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在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前提下,暂时离开工作岗位,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支付基本生活费。带薪年休假是指劳动者根据法律规定,只要连续工作1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天数的休息时间,且用人单位必须无条件地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如数发放工资。

  《条例》第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也就是说,只有具备上述五种情形之一,职工才不再享有带薪年休假,其中并没有包括待岗。另一方面,公司不能因为处于生产旺季而剥夺职工的带薪年休假。

  《条例》第5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即在职工不同意按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情况下,公司不能因为生产紧张,担心影响自身利益而置职工权利于不顾,单位应根据彼此的实际情况,给予“统筹安排”。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