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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2018-09-0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所谓加班,自人类社会产生雇佣关系之初便已有之,在今天看来“加班”不外乎是一方获得生产价值、一方获取劳动报酬。劳动者既有获取加班工资的权利,自然就有加班工资的计算问题,我国《劳动法》对加班工资的定位首先是明确纳入劳动报酬之列,其次是应按“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标准支付。那加班工资怎么算呢?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是什么?以下由劳动法律网小编为您解答。

  (一)计算基数的法律定义

  《劳动法》作为劳动法领域的母法,第四十四条首先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参照物将加班工资定位为高于该标准的劳动报酬,具体按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安排工作且不能安排补休、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三种情况分别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200%、300%的工资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

  《劳动法》关于加班工资的基数定义为:在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全部劳动报酬。此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因为既然是加班加点必须不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内,将其剔除理所当然。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二)部门规章定义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对加班工资基数问题的规定是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支付,至于工资的定义则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其后劳动部又发文《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对加班工资进一步解释为“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而关于日工资的折算方式则规定为“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

  (三)地方行政性法规定义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把基数定义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而对其解释为“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此处便把作为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的“津贴”剔除了。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基数,但对其释义则为“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员工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此处更明确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理论。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提法将加班工资及假期工资基数均定义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同时力求细致到位地对该计算基数的确定原则解释为:

  1.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2.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4.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说法就解答了我上文提到的一个问题,即劳动合同与实际履行的标准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标准计算,此做法似乎又创设了一个新概念——“有约定从约定,实际所得异于约定的从其实际”,但令人费劲的是原则第三点却又说合同没有约定月工资的按则其实际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来确定,相当于有约定的采取实际原则,没约定的反倒打了七折。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把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定义为“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同时在附则中对此基数的确定列举了四个原则:

  1.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4.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简言之亦是确立了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才按正常劳动的应得工资来计算,只要不低于最低工资即可的概念。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基数定义是“本人工资”,其确定的原则是: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3.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该原则与北京的提法类似,并引入了“平均工资”的算法,又比北京笼统的“应得工资”要明确些。

  事实上,在咱们的劳动法中,对于加班费计算基数规定是有严格的说明和标准存在的。当然,现实生活中也有不少企业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指定重新的“规范”,我们可以参照所在公司的相关制度和当地的相关制度来具体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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