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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有关调岗降薪的规定
2021-06-23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劳动法调岗降薪的规定:1、如果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岗位进行重大调整,则劳动者有权拒绝;2、如果单位因此而单方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那么,劳动法调岗降薪的规定有哪些呢?接下来劳动法律网小编就为您准备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到您。

  一、劳动法有关调岗降薪的规定

  关于调岗降薪的法律约定是:调岗降薪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向劳动者提出调岗降薪的请求,双方协商一致方可变更;用人单位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的,单位可以单方变更。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法有关调岗降薪的规定

  二、劳动合同规定“可根据需要进行调岗”是否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这意味着,假如合同约定“可根据需要对员工岗位进行调整”,应当理解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条款具有拘束力,双方均应履行。

  纵然如此,合同的约定也并不代表企业可随意进行单方调岗,在操作岗位调整时,企业依然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1、调整岗位必须具有充分的合理性,调整后的岗位与调整前的岗位应有一定的关联,譬如把销售经理调整为销售主管可以认定为合理的,而把财务经理调整到销售岗位则可能欠缺合理性。

  2、劳动者被调岗后能胜任新的工作,如果不具备适任能力,用人单位还应当负责培训教育,以使劳动者能适应新的工作岗位。

  3、调整前应履行必要的告知和解释义务,做到有理有据(注意保留证据)。

  三、员工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可否随意调岗

  不胜任工作是企业调岗的常见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间接规定了在员工不胜任现有岗位的前提下企业有单方调岗的权利。

  但该单方调岗的权利也不是不受任何约束,企业在操作不胜任调岗时应当把握:

  (1)用人单位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即该劳动者确实不能按照单位的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在实践当中需要以“岗位说明书”“目标责任书”等文件予以佐证;

  (2)调整后的岗位应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技能相适应,保持一定的合理性。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劳动法有关调岗降薪的规定”的详细内容,如果还有其他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劳动法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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