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如何支付?
2005-11-1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姚某与某制衣厂订立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工厂实行计件工资制,同时也执行法定标准工时工作制,工厂按职工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的产品数量来计发工资。合同还约定,制作每件上衣发8元工资,制作每件裤子发4元工资。按此计算,姚某每月工资超过1200元。当姚某怀孕7个月的侍侯,工厂办公室主任告诉姚某,在姚某生育期间工厂将不支付工资,因姚某从未交过生育保险费,也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产假期满后如果能提供正常劳动工厂仍实行计件工资制。姚某该怎么办?
姚某所在工厂的作法是错误的,姚某不必担心自己未缴纳生育保险费而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应按照1998年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1988年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在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期间,企业照发其原工资。
该制衣厂与姚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由于姚某完成产品数量在单位时间可能不稳定,所以工厂应当以一般的劳动定额为依据来计发你产假期间的工资。1994年12月14日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女职工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最高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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