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低工资构成的解释
2005-11-1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1998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1998]120号)对新出现的一些补贴项目(如住房补贴、电话补贴、伙食补贴等)应记入工资总额的规定,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住房和伙食补贴属工资总额的范畴。而按照2004年1月份的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以下三项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1、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因此,我局(深圳市劳动局)于2003年10月印制的《劳动业务手册》中对最低工资组成部分的解答,应按照2004年1月份的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1号的规定予以修正: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住房和伙食补贴,在特区外,也应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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