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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应增加吗?
2005-11-19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于某等8名农民合同制工人一直在某皮革制品公司工作,该公司在与他们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工资为480元,每月30日发放。

    后皮革制品公司工会代表全体员工,与该公司又签订了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条件、保险福利等内容制定了明确标准,其中在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中规定: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550元。 第二个月,公司照例向于某等8名农民工发放了480元的工资。

    于某将另几位农民工召集到宿舍:“咱们今天领到的工资,虽然跟以前一样,可明显低于公司集体合同的规定。我提议,咱们一起去找公司经理进行交涉,让他给咱们长工资。”大家听了于某的提议后,一起来到了经理办公室。

    于某对经理说,“上个月,咱们公司的集体合同已经规定,员工的工资不能少于550元,怎么我们这个月的工资还是480元?”

    “你们每人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工资,不就是480元吗?”经理不解地问,“公司是按劳动合同发给你们工资,没什么不妥。”

    “可是现在公司有了集体合同,我们的工资至少应该长到集体合同550元的水平吧?”

    “你们这种要求没什么道理,因为你们是农民工,跟其他职工不一样,不能享受集体合同里的待遇。”

    这些农民工的工资是否应增加呢?集体合同是企业与代表全体职工的工会之间为完成生产任务和改善职工的物质生活条件而缔结的书面协议。它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劳动者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当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应按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

    我国劳动法中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据此,尽管于某等是农民合同制工人,但他们也是公司的员工,也应该享有集体合同中相应的权利,公司经理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所以,皮革制品公司应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将于某等8名农民工的工资,至少增至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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