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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综合治理职工工资外收入?
2005-11-19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对工资外收入进行综合治理是企业工资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落实“九五”时期企业工资工作目标的重要内容。

    1.首先要整顿工资外收入的管理秩序,清理工资外收入项目,重点治理不合法、不合理的工资外收入。劳动保障部门要与财政、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严格规定涉及工资外收入的各项取费的收入渠道和支出范围,坚决查处违规行为,扭转企业随意发放工资外收入的状况。要把工资外收入管理与财务管理结合起来,严格执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条例》,健全有关财务制度。工资外收入的项目由劳动保障部会同财政部批准建立,任何地方和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出台工资外收入政策,包括企业发放劳务性工资外收入的政策。

    2.要明确划分企业的主业与“三产”的界限,国有企业的“三产”返还给主办单位的利润一律不得用于发放职工个人收入。对避开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的管理,利用建立“小金库”和“帐外收入”等手段发放的工资外收入要坚决取缔。严禁企业通过截留收入、挪用资金、乱收费以及开展多种经营和技术协作转入收入等方式获取职工个人收入;对乱开口子,导致企业违反财政法规,乱发现金实物的,要严肃处理。

    3.对国家已有政策规定的企业社会保险费用、劳动保护费用和津贴、补贴等,要进一步规范项目、标准和支付范围,对不合理的项目和标准进行修订,并按国家规定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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