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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也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2005-11-19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2003年3月,小赵被某机械厂招聘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在试用期内每月工资400元。三个月后,小赵了解到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465元,便找到老板,请求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老板认为小赵还在试用期内,不算企业的正式职工,最低工资不适用于试用期职工,拒绝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给小赵工资。

    企业的做法对吗?

    企业的认识和做法都是错误的。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因此,尽管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必须执行国家关于最低工资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小赵的试用期工资并补发小赵前3个月的工资差额。

    小赵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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