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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产假,没工资?
2011-01-06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郑州某饲料科技公司的王女士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企业为其发放产假期间应得的生育津贴,最终胜诉。近日王女士拿到仲裁书。

  王女士今年32岁,2004年8月1日就职于该公司。公司位于郑东新区祭城路。她结婚多年,因工作原因,未曾生育,直至2009年2月才怀孕。2009年10月,王女士向公司提出休为期3个月的产假,公司不予批准。在她多次要求下,公司终于在10月底批准其休3个月的产假。2009年12月2日,王女士产下一名女婴,今年1月31日产假结束。在其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月31日休产假期间,公司未为其发放生育津贴。

  王女士在多次讨要未果的情况下,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申请。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开庭审理,支持了王女士要求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的请求,依法裁决公司支付王女士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3个月的原工资计算)4200元。

  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依据《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11条规定,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中止妊娠,在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王女士生育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其在休产假期间,是可以享受到生育津贴的。

  《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中说明,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中针对产假也有说明,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个月,在产假期间应视为出勤。王女士在生育期间,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对“女方晚婚生育或者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的要求,所以完全有权利享受到至少90天的产假。也就是说,如果王女士就未休的3个月产假和生育津贴提起劳动仲裁,也是能够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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