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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休假的落实必须靠强制执行吗?
2011-01-07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08年1月1日起实施,当时引来广泛关注,很多人担心其可能沦为纸面上的权利或者少数人的“福利”。不久前的一项调查也表明:一半以上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大都没有落实带薪休假要求,然而尽管如此,劳动仲裁部门却没有接到一起对此的投诉.。何以如此?很简单,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现实状态下,能保住饭碗都属不易,何敢奢望休假?为了争取年休假权而与单位反目,甚至丢了饭碗,可能很少有人会这样做。

  山东省出台措施,保证带薪休假制度落实。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基于同样的理由,山东带薪休假可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一经公布,就引来质疑之声。不过在我看来,其中误读的成分较多。首先,这份文件的名称是《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若干问题的意见》,很显然,执行对象是机关事业单位,而不是企业。更重要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主体并不是员工个人,而是人事行政部门。员工不是没有能力与单位抗衡吗?该规定正是把一般民事关系中的举证义务由个人上升到了人事行政部门。

  其实,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只是“最坏的打算”,“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依法行使职责,主动会同纪检、监察、组织、财政等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贯彻落实”。不难发现,该规定的最大亮点在于明确了人事、纪检、监察、组织、财政等部门的责任主体地位。换言之,就是明确了保障职工带薪休假权利中的政府部门义务。事实上,早在国家带薪休假相关条例出台之初,就有专家指出,带薪休假的核心就在于强制执行,然而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山东的规定恰恰是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一次积极的地方完善。

  所以,对于山东的规定,完全没有必要担心其不好落实,相反效果可能会很明显。值得重视的是,在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带薪休假得到解决之后,如何保障企业职工的带薪休假权同等落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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