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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了,工资却还在公司
2011-01-12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离职后,仍有部分工资拿不到,小常等4名员工将北京奥绿特有机农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昨天(6月13日),朝阳法院依据刚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判决支持了小常等4人的诉讼请求,判令奥绿特公司支付4名员工工资、加班费等5.2万余元。据悉,这是本市法院首次适用仲裁法判决案件。

  小常说,他于去年4月5日起担任公司开发拓展部经理,从当年5月公司就开始拖欠他的工资,自其11月离职至今,公司一直拖欠着他的工资。无奈之下,今年3月,小常和另3位同事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但得到的是一张《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是申诉超过了60天时效。最终,小常等4人将公司告上法院。庭审中,奥绿特公司辩称,小常等4名员工的起诉未经过仲裁裁决,不符合相关规定,拒绝他们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5月1日实施的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为1年,故小常等人的主张并未超过申诉时效。最终,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庭审结束后,法官剖析了仲裁法带来的诉讼变化。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仲裁法不仅将时效期由原来的60日延长至1年,还增加了时效中止、中断制度。“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往往不敢申请仲裁,因此仲裁法作出特别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限制。”法官介绍,仲裁法还规定,申诉期间因当事人一方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的,可以中断申诉,从中断时起,时效期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的,还可以中止申诉,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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