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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企也应缴纳住房公积金
2011-01-2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对于普通职工家庭来说,住房问题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俗话说,安居才能乐业,随着房价的居高不下,许多职工开始关注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执行,涉及住房公积金的相关疑问和纠纷也逐渐增多。问题主要集中在缴存单位的规定、缴存比例和缴存额的计算以及单位不缴存应如何维权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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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购买政策住房不受缴存时限限制。《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通知》指出,购买政策性住房的借款申请人不再受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限限制。借款申请人只需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处于缴存状态条件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生活困难或遇突发事件可提取公积金。职工因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供《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及本人银行储蓄账号即可。职工因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由单位盖章的《突发事件提取申请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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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企也须缴存住房公积金

  小张在北京一家私企工作,月薪4300元。从小张2003年入职至今,单位一直没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老板给小张的解释是,只有国企和事业单位才给员工交住房公积金,私企不需要交。小张问记者:“现在房价这么高,没有住房公积金我买房更没指望了,我想知道单位的说法有依据吗?”

  陆先生是一所学校的人事处负责人,他致电本报维权热线咨询道:“我们学校是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应该给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但是最近学校内非劳动关系的后勤人员也拿着文件找来了,要求上住房公积金,我想问对于这些职工,学校也必须为他们上住房公积金吗?”

  记者从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具有强制性的,是否建立住房公积金要看两方面的条件,一是单位是否属于必须建立的单位范围;二是职工是否属于在职职工。

  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三)事业单位;(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五)社会团体。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因此,对于城镇户口的职工,如果单位属于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范围且职工属于单位的在职职工,单位就应该为其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比例不应低于标准

  职工张先生觉得单位的公积金算法有问题,跟其他单位职工比低好多,他想问,公积金缴存的标准究竟应该怎样计算?

  根据国务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每年核定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可以为1月1日至12月31日。该办法第19条规定,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第1号)的规定计算。

  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工资计算。

  秦阿姨对记者说:“我是城镇户口,我们单位最近要给我交住房公积金,但是我是单位的后勤保洁人员,工资很低,交了公积金之后就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像秦阿姨的情况,北京市也有具体的规定,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23条,职工工资扣除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为限。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下岗、内退等类似情况职工工资扣除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为限。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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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拒不缴存若被举报将受罚

  记者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如果单位没有按照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单位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要求单位予以补缴。如果单位应建而未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通过向管理中心进行投诉的方式维权。如果单位没有为全体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可直接向单位营业地所在的管理部门投诉;如果单位已经在管理部门办理了开户手续,那么应当向开户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问到离职人员能否追讨以往住房公积金时,该仲裁员表示,关于住房公积金的诉求,仲裁可能不会受理,因此建议当事人直接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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