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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缴社保,员工可以随时离职且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2011-02-2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案例:我弟弟去年到一家公司上班,签订了正规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一直不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时候还不能按时发放工资。现在我弟弟不想在这家公司干了,因合同没有到期,怕承担法律责任。请问,如果我弟弟现在不干了,会不会要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解答:你弟弟所在的公司一直不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时候还不能按时发放工资,明显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律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规定,你弟弟如果不想继续在该公司上班,可以选择离开,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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