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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得用发票换,这是什么道理?
2011-03-1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一般为工资发放的到报社投诉都是年轻人,不过日前,一个八旬老人蒋金桂前来本报投诉。原来他是来替自己的外甥投诉的,蒋老介绍说自己的外甥应聘三珠数码软件开发(上海)有限公司后,才工作3天,就与企业发生矛盾,矛盾的冲突点,就是企业要求他的外甥提供发票报销工资。

  工资竟然发票换

  老人先拿出一份劳动合同说,小胡去年大学毕业后,来到上海一家国有企业担任技术员一职。这家国企与小胡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试工期为3个月。

  老人说,虽然合同上写的工资是1600元,但各项津贴补贴加起来,扣除“四金”个人承担部分后,小胡到手还能拿到2000元左右。并且,企业中午供饭,两菜一汤。还有免费洗澡等待遇。

  可是,小胡干到2011年2月12日,辞职离开了这家国企。原因是厂里的噪声太响,他受不了。但实际上,小胡经常上网,在网上看到三珠数码软件开发(上海)有限公司的招聘广告后,心动了,才离开了国企。

  老人说,虽然家人不赞成小胡离开国企,但小胡一意孤行,家人也没有办法。小胡穿戴一新,前往该企业面试。被企业录用后,于2011年2月15日前往该企业上班。当日,该企业与小胡签订了一份《服务协议》,涉世不深的小胡连协议内容都没有看,就爽快地签字。

  接连3天,小胡整天在企业提供的电脑上工作,忙得兴致勃勃。但第3天下午,企业领导突然找小胡等5名新进职工谈话,告诉他们,企业10天以后要支付他们的工资,但他们要提供服务性发票报销,这样才能拿到工资。小胡等5人傻了:天下发工资竟还有这样的做法?

  于是,小胡等人与企业发生了争议。企业领导让他们拿出《服务协议》自己看一看。一看之下,小胡他们还真傻了,《服务协议》上分明写着“乙方(小胡)每月15号向甲方提供一个月的服务费发票,甲方(企业)应于收到发票后10日内向乙方付款”。老人说,小胡只是个大学毕业生,又不是企业老板,哪来的服务费发票?百般无奈之下,小胡等人离开了这家企业。

  企业难找门难进

  记者接到投诉后,与这家企业联系。打通电话后,听到的是一串外文语音。电话联系不上,记者就直接上门。从老人提供的《服务协议》看,这家企业位于闸北区广中西路“数码谷”,可记者找到后,却发现紧锁的密码门后寂无人声,一片狼藉。门上插着一份《通知》,是给快递员的,但该《通知》只有联系人和电话,没有盖章。记者打电话过去,对方说记者打错了。上网查阅,发现这家公司办公地址在“凯旋门”。

  记者在“数码谷”到处打听,从写字楼小姐到保安,均说不知道这家企业。好在一位清扫工阿姨提供了线索,记者打车过去,总算在虹口区花园路上找到了这家企业。

  进入该企业后,记者看到偌大的办公场地上,是一排排电脑和一排排年轻人,电脑荧屏上,显示的是游戏画面。该企业的职工告诉记者,大约有150人在从事这项工作。

  与这家外资企业的曾总监见面后,这位自称在电视台当记者的曾总监听明来意,一口拒绝了记者的采访。他还认为,这事,应该由劳动部门来谈。

  企业做法属违法

  虽然这家企业拒绝采访,导致记者无法了解详情。但记者手头的这份中英文《服务协议》足可以说明这家企业侵犯了小胡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从《服务协议》约定来看,小胡给企业提供“保安服务”,其服务的内容为“根据提供的Checklist测试游戏,并使用Bug跟踪工具汇报游戏Bug;根据自己游戏经验进行自由及异常测试,并汇报发现的游戏Bug;游戏性测试,提出自己对于游戏各方面的意见。”由此看来,这项名称为“保安服务”的工作,与传统保安工作有异。

  该份《服务协议》约定了“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每月人民币1800元,此外,甲方对乙方无任何其他支付报酬或费用的义务。”但这笔费用,却是要用服务费发票报销的。从该协议约定的“一般办公时间(9:30至6:30)但甲方采用不定时工作制计算工作时间”来看,这家企业也是对小胡实施了具体的工作时间安排。同时,该企业还约定“乙方到任后与之签订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

  早在2005年5月25日,原劳动部就颁发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小胡离开国企,是一名失业者,完全符合劳动用工主体资格;小胡在该企业上班,受该企业的劳动管理;从事的,又是用人单位提供的有偿服务,企业与小胡,并非是企业与企业之间提供的服务,而是劳动者向企业提供了劳动。因此,企业不能与小胡签订《服务协议》,而是应该签订《劳动合同》。从该企业的网上招聘来看,其提供的条件为“有竞争力的薪资”、“股权计划”、“年度奖金”,也是把招聘对象视作为职工对待的。退一步说,即便小胡是自由职业者,其从该企业获取的报酬,也不应该用服务费发票报销。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货币收入。因此,企业要求小胡提供服务发票报销工资是不妥之举。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对员工实施不定时工作制,必须到劳动部门审批,不知该企业做了没有?

  看起来,这家企业要让劳动部门来谈,不知劳动监察部门有何感想?如果有劳动者向该企业提供了服务费发票获取了工资,不知本市工商税务部门有何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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