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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员工能否多拿补偿?
2011-03-1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职业病虽然被列入因工伤残的范围,但职业病不同于突发的事故或疾病,其病症要经过一个较长的逐渐形成期或潜伏期后才能显现,属于缓发性伤残,而且就如医学专家所说,很多职业病属于不可逆性损伤,很少有痊愈的可能,如同一个生鸡蛋被煮熟之后,是无法让它恢复原来模样的。比如尘肺,一旦到了晚期,肺部全部纤维化,患者是十分痛苦。

  “两会”期间,苹果公司供应商员工职业中毒事件再次引起广泛关注。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近日表示,已经实施10年的《职业病防治法》将根据新暴露出来的情况,比如说职工罹患职业病后,诊断难、鉴定难、赔偿难等问题,做进一步修改,目前已列入全国人大今年的工作计划。

  根据卫生部提供的数据,我国现有约1600万家企业存在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约2亿劳动者在从事劳动过程中遭受不同程度职业病危害。据专家预测,今后20年,中国职业病将持续高发,所以亟待对现有的职业病防治制度进行全面修改,以预防未来。“两会”期间,许多代表和委员都对职业病防治提出了很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如扩大职业病目录;对职业病施行“倒置举证”对职业病责任追究要有一定的追溯期等。

  除此之外,适当提高职工罹患职业病的法定补偿标准也很有必要。比如苹果公司供应商的员工职业中毒事件,公司提出的解决方案是现在的法定标准,但是中毒员工代表认为:“离职后赔付金大概7万多,我们以后再就业,投保险面临极大的困难,职业病正己烷中毒复发率很高的,我们复发住院一次就需15-20万,我们都是农村家庭面对巨大的医疗费用根本无法承担。”

  考虑到除了促使患者远离致病源自然痊愈之外没有更为积极的治疗方法,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明确规定:“职工被确认为职业病的,加发50%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这种规定是很有道理的,社会反响也很不错,国家和地方立法部门是否可以有所借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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