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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水箱缺水造成损坏,司机职工该不该赔?
2011-03-22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增长幅度快、涉及范围广、影响程度深、社会关注多等特点。据统计,2010年该院审结劳动争议案件1986件,同比上升63.1%,与2008年相比翻了两番。特别是在未来两三年内,随着该法院辖区内工业园的发展建设将聚集30万产业工人,潜在的劳资争议案件巨大。此外,新型劳动争议案件也不断涌现,除传统意义上的工伤赔偿、劳动争议报酬给付外,现还涉及补办社保或退休手续、要求同工同酬等新的诉讼内容。

  单位以损坏公车需要承担修理费为由,扣发员工余某的工资。余某辞职后申请劳动仲裁,单位被裁决向余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未签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单位不服裁决提起诉讼。3月13日,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以“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单位法定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为由,认定单位扣发工资导致余某辞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审判决单位败诉。据悉,这是重庆首家劳动争议审判庭成立后审结的第一个案子,这也是重庆市40个基层法院中的首家劳动争议案件专业审判庭。

  今年42岁的余某,原是重庆某医院的一名司机。2008年10月29日,他与单位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他的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与他续签劳动合同,但他继续留在公司当驾驶员。2009年12月29日,余某驾驶公司接病人的大客车,从南川返回主城区途中,汽车因缺水损坏。随后,公司花了8593元的修理费。

  公司认为,车辆损坏是因为余某在车辆发出缺水警示后,仍贸然行驶并拔掉报警装置。因此,要求余某支付这笔修车费用。余某认为车辆损坏并非自己故意而为,因此不愿意支付这笔维修费。2010年2月,公司没有向他发放工资。2010年3月11日,余某向重庆某医院提出辞职,之后向沙坪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自2009年11月至2010年3月10日之间,因未签劳动合同而应该向他支付的双倍工资,以及因扣发工资导致他辞职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3000元。7月30日,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6643.68元及经济补偿金3000元。但公司不服,向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重庆某医院向余某支付6643.68元的双倍工资差额和3000元的经济补偿金。

  “大量劳动争议案件的出现和审理难度的不断加大,以及劳动争议案件审理适用的法律种类繁多,给法官的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沙坪坝区法院院长郭瑞说,作为一个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原本就是十分突出,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向审判要质效,统一审判尺度,规范案件审判管理,从而尽量缩短审理时间,成立专门化的劳动争议审判庭势在所趋。

  目前,该劳动争议审判庭配有审判员、书记员各3人,除对案件进行专业化的集中审理外,还将加强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会等部门的沟通联系,搭建劳动争议纠纷解决联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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