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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待遇是外籍职工争议高发点
2011-04-12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士进驻中国。1996年,上海市按照国家原劳动部规定,在当年为5000名在沪外国人颁发了外国人就业证,而这一数据到目前已增长到约6万之多,年增长率超过了20%.伴随着上海“洋打工”队伍迅速壮大,外国雇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也“水涨船高”。

  现象

  据了解,在这些“洋打工”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主要涉及的领域是酒店服务业、餐饮行业和科技含量较高的行业等。由于外籍员工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不能享受中国员工的社会保险待遇,但有较好的企业福利待遇,包括房贴、交通补贴、医疗补贴、子女教育补贴等各类奖金,由于这些福利一般都高于法定标准,给付属于企业行为,基本都由双方协商约定,因此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案例

  拥有澳大利亚国籍的朱女士,受聘于一家外国光学仪器公司,担任该公司中国区市场及培训经理。在2007年12月下旬,该公司向朱女士发出聘书,约定合同期为半年,前三个月每月工资为人民币3.5万元,后三个月每月为人民币1万元,朱女士最后工作至2008年4月30日。

  后朱女士因劳动报酬问题与公司闹崩,她先申请市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朱女士经济补偿金65980元。然而,公司不服裁决,起诉到法院,并称是朱女士擅自不到公司上班而结束双方劳动关系,表示不愿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庭上,朱女士说,她于当年4月29日向全体员工发了告别邮件,进行了工作交接。在4月30日中午,她和公司员工共进午餐并拍照留念。诉讼中,她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休假工资、返回澳大利亚的机票等费用,并赔偿经济损失等,总计人民币16万余元。

  因朱女士与公司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只简单地约定了岗位及工资,并没有提及支付返回澳大利亚的费用及机票福利待遇的约定,最终法院以朱女士未提供证明公司承诺的证据为由,对其部分诉请不予支持,仅判决公司支付朱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带薪年假折价款计人民币6.8万余元。

  法官解析

  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姚庭长介绍说,由于享受的福利不同,通常企业与中国员工和外籍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都有差别,而导致纠纷多的一个直接原因就是“洋打工”与企业签订合同内容过于简单,有些“洋打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只有薪金数额,对于其他福利则没有明确约定。但是,却有些外籍员工在不了解中国国情的情况下,不仅要求享受合同条款约定的福利待遇,还要享受合同条款中未进行约定的福利。一旦协商不成,双方就很容易“擦枪走火”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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