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问题应当引起关注
2011-04-13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社会保险是国家保障全体企业职工基本生活和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带有强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存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在多维的劳动关系中,社会保险是重要的一维,而 《劳动合同法》作为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规范,显然也要规范社保关系。通过对社会保险的规范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同时通过良好的劳动关系使社会保险不断提高标准和覆盖率,这是《劳动合同法》立法的应有之意。但是,当下两者的关系却显得不尽如人意。
案例:马女士在报销生育医疗费时获悉,公司并没有为她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于是引发了与公司之间就补签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的纠纷。这个案件虽然最后是以 “不签劳动合同”为由提起了讼诉,但是案件的根由显然还是社会保险的问题,而对于社会保险的规范则是关乎 《劳动合同法》实施实效的重大问题。
目前,我国很多的劳动争议都与社保有着不同程度的关联,工伤、医疗等问题更是引发了大量的劳动纠纷。而由于社保条款都是要在劳动合同中载明的,所以社会保险基本是与劳动关系捆绑在一起的。这样,在社会保险上出现的问题很多都被转嫁给劳动关系来消化,显然,这些都会增加《劳动合同法》的执行难度,而最终必将影响其实效。 所以,在 《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一方面我们要制定更加细化的实施细则,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明确,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捆绑在劳动关系中的其他关系的规范,尤其是社保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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