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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拥有工资支付知情权?
2011-04-1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和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这些规定都体现了保障职职工工资支付知情权的原则。所谓保障职工工资支付知情权,就是要确保职工对自己能拿多少工资心中有数。工资是企业财务的一部分,有的企业将其视为商业秘密,但这并不与保障职工工资支付知情权相冲突。职工自己的工资,包括项目、标准、计算方法,企业都必须告知。

  关于拖欠工资的补偿,原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一)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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