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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好月薪500员工反悔 低于最低工资约定无效
2011-10-2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与应聘员工张先生谈好月工资500元,对方同意并过来上班了一段时间,仓山区某房产中介的做法看似合情合理。然而,仓山区法院近日根据有关规定,仍然判处当事双方有关工资标准的约定无效。

  2007年9月25日,张先生经他人介绍,到位于仓山区建新镇的一家房产中介所上班。双方口头约定张先生的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间的月工资为500元,转正后调整为300元加抽成。

  张先生工作一个月后,嫌这家房产中介没给他办理社保等手续,辞职离开。随后,他越想越生气,认为房产中介所给的工资实在太低了,诉至法院要求判处双方当时约定的工资标准无效。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法》规定:“我国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福建省人民政府规定:“2007年度福州市城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650元。”因张先生与房产中介所口头约定的工资标准低于福州市城区最低工资标准,故双方的口头约定无效。

延伸阅读:劳动法全文劳动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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