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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正常劳动就有最低工资
2011-11-3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张先生最近很是郁闷,因为今年以来的业务工作开展得很不顺利,每月到手的工资连12 80元也不到,让他这个大男人在老婆面前抬不起头来。不过他朋友获悉此事后很是诧异,因为只要职工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是必须保证最低工资的。张先生却说,因为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企业可以这样做,这怪不了别人。难道约定可以代替法律?朋友为张先生打抱不平,特向记者反映此事。

  原来,张先生是一家公司的业务员,原先业绩尚可,收入也颇丰。但今年以来,他的业务销售确实很不理想,资金回笼也十分困难。为此老板跟他说,按照合同的事先约定,他只能拿1000元生活费。张先生自认倒霉。因为他知道,当初进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确实是这样约定的,即连续三个月完不成指标,企业有权改发生活费。他当初认为绝不可能发生完不成指标的事,因为销售工作他也干了好多年了,再怎么样完成指标是不在话下的,没想到天有不测风云。

  相比之下,李小姐所在商场的做法更绝。他们以各班组“竞赛和承包”的名义,将一些产品的推销责任加到员工头上,还称“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同时商场规定,只要员工当月没完成核定的销售额,其工资可低于最低标准。因为这项规定,好多员工辛苦干满一个月,有时连最低工资都到不了手。有个别员工向领导抱怨,结果领导竟说,这怪你们自己不努力,只要销售上去了工资是不封顶的,企业给了政策,是你们没本事拿高薪。

  专家表示:第一,结合《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中“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在试用、实习期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处分并降低其工资待遇的,降低后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来看,很明确,只要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发放的工资绝不能低于最低标准,哪怕是对待违纪职工。第二,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也很明确: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改革考核分配制度,有利于调动员工尤其是销售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这原本无可厚非。

  但日常接待中记者时有发现,一些用人单位为降低自己的风险,想尽办法转嫁经营责任,甚至将这种做法“合法化”,即事先在劳动合同中加以约定,以至员工自己认为是自己没本事,怪不得企业。这实乃误导、愚弄职工,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必须制止和纠正。

延伸阅读:劳动法全文劳动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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