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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与程序
2012-01-3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公积金提取额度】

  按要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可提取购房合同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但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价格(费用)总额。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尚未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已支付的房租;或者不得高于超过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房租部分。

  依照《办法》规定,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余额的,应当同时注销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公积金提取程序】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下列材料:职工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参加集资建房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及其复印件或集资建房合法交款收据及其复印件。职工购买住房二级市场的住房、公有现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付款发票或者合法收据及其复印件。其中购买住房二级市场住房的,还应当提供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其复印件。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建设、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及其复印件。

  职工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和配偶同意提取的证明。

  已用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住房贷款担保的,在解除担保合同前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离休、退休的,应提供县级以上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离退休证明及其复印件。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其复印件、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其复印件或者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及其复印件。

  职工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及其复印件。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和银行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偿还贷款本息的凭证以及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每年提取一次。

  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应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及其复印件、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其复印件、支付房租证明及其复印件。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及其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其复印件。

  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应征入伍、上学等相关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管理账户两年后未重新就业的,应提供职工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重新就业证明及其复印件。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及其复印件、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及其复印件。

  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的职工,应持单位出具的证明及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管理中心经审核准予提取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结提取手续;经审核不准提取的,管理中心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不予办理的决定,并说明原因和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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