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争议 > 工资福利 > 正文
临时工合同到期 须支付经济补偿吗?
2012-03-12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问:我在某国企以临时工身份已经工作五年多了,现在我和单位的合同到期,他们以调整为名提前一个月通知我不再续签合同。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应该获得经济补偿吗?如果有,是如何补偿的?

  劳动法律网律师解答: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般指以下几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时,用人单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时,用人单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濒于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赵女士的情况为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属于劳动合同的自然终止,而且单位已经提前一个月通知了赵女士,并无不妥,单位没有法定义务向赵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