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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劳动合同约定能压低工资吗
2014-08-18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核心内容:有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能够压低员工工资吗?下面劳动法律网小编为大家结合案例进行详细的分析。

  【案例介绍】 济阳县农民高某某在省城某区一家玩具加工厂打工。刚来时,高某某跟厂方签订了简单的劳动合同,其他一些细节只是由车间管理人员口头告知。据高某某称,当时双方约定,论件计酬;每天高某某都必须完成一定数量的玩具粘合工序,这是基本任务;完成基本任务后,连同超额件数一同论件计酬。但如果高某某每天完不成基本任务量,那么厂方将只发每天30元的基本生活费用。

  当时,高某某觉得自己能干得了,就欣然答应了。没想到,她负责的玩具粘合环节要求很高。一旦粘合面不能完整密实,玩具就只能以次品论价。尽管经过了短短三天的培训,高某某在完成工作时仍然感觉很吃力。最惨的一周,她只有三天勉强完成了基本任务。连续拿了多日的基本生活费,高某某感觉不合适了。

  有好心的工友告诉她,以前工厂并没有要求这么重的基本任务量。于是高某某找到管理人员,请求减轻任务量,没想到管理人员一口回绝。看到强势的厂方,老实的高某某没辙了。

  【法律释义】 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等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颁布省内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表规定,济南市5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小时工工资最低标准为1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评析】 律师分析说,厂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给予劳动者的基本工作任务,但约定基本工作任务量却不能成为拒绝支付最低工资的理由。

  以高某某的讲述,高某某每天30元生活费,一个月不过900元(其中还没有加班等报酬),远低于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上述法律,高某某完全可以通过法律等手段,依法维护个人权益,向单位索要自己应得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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