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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试用期不是“白干期”
2015-11-02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又是一年应聘季,各大高校的应届毕业生纷纷涌进求职大军中。最近一个忙于求职的学生和笔者微信聊天,他提到,几回合的应聘中,企业招聘者都提到了试用期,时间有长有短,短则一两个月,长则六七个月。有的招聘者还指出,因为还是在校大学生,试用期不给工资或只给800元生活费。笔者对此感到担忧,企业的试用期约定和“试用期不给工资或只给800元生活费”这些做法明显与《劳动合同法》相抵牾,属于违法行为。

  对于试用期,《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强制性规定。但《劳动合同法》对约定的试用期作了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相当多的大学生对试用期认识不清或认识不够,对自己在试用期的正当权益不能正确对待,有些大学生甚至基于“找工作太难,迁就一下就过了”的心态,自动放弃自己的一些权益,这使得一些招聘单位钻了空子,把毕业生的“试用期”变成了无偿的“白干期”。

  大学生求职绝不是为了得到一份工作而不惜委曲求全,而是通过工作的平台实现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在求职前,应该全面了解和掌握毕业生就业政策,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储备。在求职应聘过程中,发现自己的权益受侵害,要积极运用法律武器,敢于据“法”力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勿害怕失去就业机会而忍气吞声,缺乏诚信、违法不轨的用人单位不去也罢,否则将来吃亏的还是自己。

  加强自身的维权意识,是阻止大学生就业权益被侵犯现象泛滥的根本途径。像上述那些用人单位的试用期过长、试用期不支付工资、或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大学生应该尽量保存相关证据,如合同等,没有签合同的,可保存工作证、工资条等证明在该单位工作过的证据,就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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