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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计算基数,你真的明白吗?
2016-04-26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日前上海公布了2016年度社保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我们知道,个人缴费基数与本人月工资有关,但是说到月工资的计算基数,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加班费、经济补偿、代通知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生育生活津贴……这些林林总总的费用都与职工的月工资有关,但其计算基数分别有不同的口径。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模拟案例进行解读。

  2013年7月,小张从大学毕业到上海某公司任职,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岗位工资为3500元,另外每月有固定发放的车贴和饭贴500元,每月固定发放4000元。2015年7月,小张得到公司发放的一次性奖金3000元。

  2015年8月底至12月底,小张开始休产假和晚育假约四个月。2015年公司职工平均月工资为3600元。

  2016年1月起,岗位工资调整为3800元,加上车贴饭贴每月固定发放4300元。2016年元旦,小张加班一天。2016年1月小张再次得到一次性奖金2500元。2016年3月,小张第三次得到公司发放的一次性奖金2000元。

  2016年4月30日,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解除劳动关系。当年小张未休年休假。

  试问:小张相关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加班费基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基数、代通知金、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基数、生育生活津贴分别应当如何确定?

  社保个人缴费基数: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

  社会保险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个人社保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按四舍五入原则先进到角再进到元。2016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上海市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7817元,下限为3563元。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应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本市规定:“从业的生育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间,所在单位和个人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在确定个人下一年度月缴费基数时,应将生育妇女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和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剔除计算。”

  小张2015年每月工资包括津贴为4000元,加上一次性奖金3000元,剔除4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月平均工资为4375元,小张2016年度社会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即为4375元,个人缴纳比例为10.5%,个人缴费额约为459.38元。

  假期和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假期以及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以下的方式确定,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或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标准确定;(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实践中有关部门对上述规定的不同理解。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若干意见》,一些司法部门在相关部门出台有关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统一规范性意见之前,暂先参照以下原则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一是,以劳动者月正常出勤所得工资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月正常出勤工资中包含有福利性待遇的,予以相应扣除;二是,劳动者月正常出勤工资中包含有福利性待遇,但福利性待遇具体数额无法查清的,以月工资的70%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三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工资基数的,可以其月正常出勤工资的70%作为判断相关约定是否具备合理性的标准,若明显低于劳动者正常出勤工资的70%的,则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四是,依据以上原则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亦有约定的,取高者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据此,计算小张2016年元旦加班费基数时,可按劳动合同约定岗位工资3800元确定。注意:这里岗位工资3800元不能再打七折。月加班工资基数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得出他的加班日工资174.71元。根据规定,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所以小张2016年元旦加班工资应为524.14元。

  经济补偿基数: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上海市高院在《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13年第一期)中明确:“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时不应将加班工资包含在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根据本市有关部门的政策口径,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时,前12个月的工资收入中,领过生育生活津贴的,领取的期限剔除计算。

  2016年4月,公司与小张解除劳动关系,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岗位工资和津贴饭贴共为33200元(不包括4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也不包括加班费),加上三次发放的奖金7500元,总共是40700元,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剔除产假晚育假4个月后8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为5087.5元。小张解除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基数即为5087.5元。小张在公司工作2年又10个月,应支付小张3个月的经济补偿15262.5元。

  未提前通知的代通知金: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据此,2016年3月31日,公司与小张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代通知金”

  为他本人上个月即3月份工资4300元,加上一次性奖金2000元共计6300元。但上海司法部门规定,上个月的“工资标准”,应当是指劳动者的正常工资标准。如其上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可按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认。即小张单位可参照经济补偿标准适当调整。

  未休年休假月工资基数: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月均工资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小张未休年休假月工资基数大致与其经济补偿基数相同,为5087.5元。如小张在公司工作至2016年4月30日,当年未休年休假,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为:(121天÷365天)×5天-0天=1.66天,由于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小张当年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按1天计算。根据规定,用人单位需另外支付职工相当于日工资收入200%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按照5087.5元元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公司应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467.82元。

  生育生活津贴基数: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2892元计发。另外,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全部由用人单位予以补差;或者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差额部分也全部由用人单位予以补差。

  小张2015年公司职工平均月工资为3600元,她每月从社保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应为3600元。小张产假前12个月,即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每月岗位工资和津贴4000元,加上一次性奖金3000元,月均工资性收入为4250元,高于公司职工平均月工资3600元,单位应当补足每月差额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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