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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长达十七年的老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
2016-05-10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56岁的张先生在一家公司已经任职十七年。他的合同于2008年1月31日到期。由于他工龄太长,所以单位无论如何也不愿意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了。于是单位在2008年1月1日正式通知他合同到期后,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张先生认为自己已经工作十七年了,而且马上就快退休,现在单位提出终止,是不应该而且也没有人情味的一种做法。那么,单位是否有权终止合同张先生的合同?张先生应该怎样保护自己的权利?

  案情分析

  一般情况下,在劳动合同到期时,单位也好,个人也好,都是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关系的。但是针对工龄比较长且将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老职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之规定。以上是《劳动合同法》对于老职工做出的特殊保护。本案中,由于张先生在单位已经工作了十七年,而且他现在已经56岁,正好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所以对于他,单位是无权终止与他的劳动关系的,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法条链接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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