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争议 > 工资福利 > 正文
股息红利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2016-06-29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自2013年1月1日起,我国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有关股息红利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内容请阅读下文。

  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股息、红利:是指个人拥有股权取得的公司、企业派息分红。

  股息:按照一定的比率派发的每股息金。

  红利:根据公司、企业应分配的,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按股派发的红股,称为红利。

  转增股:是指上市公司将公司的资本公积金转化为股本的形式赠送给股东的一种分配方式。

  送红股:是指上市公司给股东分配利润的形式,是用上市公司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以股权的方式赠送给股东。

  派现:即现金股利,是股份公司以货币形式发放给股东的股息。

  股息红利如何计税:

  自2013年1月1日起,我国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1)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即20%x25%=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即20%x25%=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通过上述操作我们可以知道,如果持股时间不足一年,对截止股权登记日未转让的,股民会被按照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超过一年在出售的话,则无需补税。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