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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是不是纳税主体
2016-07-23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临时工

  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是工资,薪金。但是在劳动关系中存在临时工这一特殊的主体,那么临时工缴纳个税吗?小编为您整理了这篇文章,帮助您解决相关的问题。

  一、临时工缴纳个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四款规定: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十九条规定,第十七条,“关于承包、承租期不足—年如何计征税款的问题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义务人,应以每一纳税年度取得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纳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承包、承租经营不足12个月的,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月份数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额-(800×该年度实际承包、承租经营月份数)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第十九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所得;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具体界定方法是,是个人提供的劳务作为独立个人劳务,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其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假期工资等方面不享受单位员工待遇;

  (2)其从事劳务服务所取得的劳务报酬,是按相对的小时、周、月或一次性计算支付;

  (3)其劳务服务的范围是固定的或有限的,并对其完成的工和负有质量责任;

  (4)其为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所相应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其个人负担。

  因此,临时工是个税的纳税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缴纳个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按工资薪金操作:临时工、季节工,与企业签定长期或短期劳动合同或协议,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3号通知”)的规定,其工资薪金允许在税前扣除。需要提供的资料:企业应提供工资明细清单、劳动合同(协议)文本、个人所得全员全额申报证明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注意按照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的话,不征收营业税,企业不需取得发票。

  2、按劳务报酬操作:如不符合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的条件,属于劳务费在税前扣除,必须满足按照劳务缴纳个税,同时需要取得发票。

  劳务报酬个税计算方法:签劳务合同的话,800以内不用扣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但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具体是: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5万元的部分,按照30%的税率缴纳;超过5万元的部分,按照40%的税率缴纳。因此,劳务报酬所得实际上适用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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