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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条复印件能否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2016-07-29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劳动合同是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非常重要的凭证,那么如果双方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话,要怎么样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呢?工资条复印件能否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吗?下面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案情回放】

  2007年9月,王丽进入一家外贸公司工作,由于是经朋友介绍的,和公司经理之间也熟悉,所以没有与公司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1月初,公司经理因故离职,新经理接任。1月底,王丽发现自己怀孕了,便在一次闲聊中把这件事告诉了经理。没想到,在过完春节后上班第一天,新经理把王丽叫到办公室,告诉她由于次贷危机造成的美国经济衰退,公司外贸经营形势不好,订单大幅减少,利润水平大幅下降,人手较多,公司决定将她辞退。王丽提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不能辞退怀孕的女职工,但新经理称,王丽并非该公司的正式职工,因为双方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劳动关系。王丽遂诉至法院,并出示了以前上班期间的工资条。

  【关键证据】

  工资条。

  【举证指导】

  本案例是在2008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得以适用。该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46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当女职工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单位不能以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王丽的经理提出的“公司外贸经营形势不好”,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情形,依法单位不得与王丽解除合同。本案的关键,在于王丽并未签订劳动合同,此时王丽要维护权益,就必须证明其和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那么王丽手中的工资条能否证明她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呢?答案是肯定的。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可以作为当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需要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参照的凭证。”因此,虽然王丽没有与该公司签订过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她在该公司已经工作了一段时间,且该公司按月向她支付工资,这样的事实便足可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劳动者要想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可以采用下面几个证据: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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