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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是否妨碍非全日制员工享受待遇?
2016-09-04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工作年限,也叫工龄,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职工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

  对于全日制员工,在计算工龄的时候,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的规定,工龄主要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确定职工的工龄后,全日制员工可以据此享受相关的福利待遇,包括与职工工龄联系密切的经济补偿金、年休假、医疗期和退休养老待遇。对于全日制员工,经济补偿金、年休假、医疗期以及退休养老待遇规定的非常明确。那么非全日制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年休假、医疗期以及退休养老待遇是否与工龄有关系呢?非全日制员工的工龄该如何计算?

  对于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非常明确,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据此,非全日制用工,不涉及到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问题。

  对于年休假,全国没有统一的规定,部分省市做了明确规定。如内蒙古和浙江省都明确规定,非全日制员工不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而四川省则规定,非全日制员工的带薪年休假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对此,我们认为,在没有规定年休假的省市,四川省的规定具有参考意义。

  对于医疗期,全国没有统一的规定。部分省市有明确规定,如《上海市劳动合同体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本条例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中的规定,不适用于非全日制的劳动合同,但第八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除外。”第四章第32条、第34条和35条规定,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和医疗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结合第53条的规定,可见,在上海市,非全日制员工不享有医疗期的待遇。《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4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带薪年休假、加班加点、医疗期等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江苏省的非全日制员工也不享有医疗期的待遇。

  对于退休养老待遇,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职工在缴纳养老保险满15年后,才可以在退休后按月领取养老金。对于非全日制员工而言,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只需要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由劳动者自行缴纳,养老保险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北京地区的非全日制员工的最低工资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因此,如果劳动者自己不缴纳养老保险,将不能享受退休待遇。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和员工工龄相关的待遇,如医疗期、带薪年休假、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等,主要针对的是全日制员工。由于非全日制员工工作时间的特殊性,在原则上,非全日制员工不能享受全日制员工的相关待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对前述待遇问题进行书面约定。从这个角度来看,工龄对非全日制员工的影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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