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争议 > 工资福利 > 正文
双倍工资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2016-12-1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双倍工资中的一倍是劳动者提供劳动这种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另一倍则是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可到底双倍工资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呢?这关系到双倍工资的计算问题,对劳动者来讲是比较重要的,下面就让小编为您做详细介绍吧。

  一、双倍工资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双倍工资”这一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规定,自2009年入法以来,在广大劳动者之中得到了很好的普及,同时也一定程度地解决了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问题。

  然而,“双倍工资”在实践中也逐渐产生了诸多争论,诸如双倍工资的时效界定问题、企业高管主张双倍工资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

  目前,在中小企业的用工过程中,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并不少见。对于劳动者而言,如果在公司长年工作而未签订劳动合同,再索要双倍工资还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双倍工资是惩罚性的民事赔偿金,适用于一般仲裁时效,时效为一年。

  二、索要双倍工资应注意什么

  索要双倍工资要注意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首先要对双倍工资中的 “另一倍”工资进行定性。

  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依法应当额外支付的 “工资”并非劳动报酬性质,劳动报酬是基于劳动者的劳动而获得的一次性收入,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要求用人支付的双倍工资中的另一倍工资规定在 《劳动合同法》第7章,属于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规定,而非劳动者所得。

  因此,其支付的前提不是基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而是基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法律性质上属于惩罚性赔偿金。由此可见,双倍工资争议不适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特别规定,而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

  通常在单位不按照法律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候,就需要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而此时双倍工资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就成了很重要的问题。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