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东竞业禁止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在公司的成立和发展壮大的过程中,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才能保证大家按照规则来维护集体的权益,公司法中关于股东竞业禁止就是其中一种,那么竞业禁止是什么,公司法股东竞业禁止的具体规定有哪些呢?下面是劳动法律网小编针对以上问题的详细资料,供大家参考了解。
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是指,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任职期间,不得利用自身职务的便利盗取任职单位的商业机会,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竟业禁止”义务。
公司法股东竞业禁止的具体规定主要有: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公司法》第70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合伙人企业法》第32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竞业禁止是法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在法律上进一步的细化,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限内与任职单位展开竞争。
从竞业禁止还可以引申出竞业限制义务,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合同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此限制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范围和地域内不得与用人单位展开同业竞争。简言之,竞业限制义务是约定义务。
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是有区别的:
1、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取决于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取决于合同各方的约定。
2、竞业禁止的对象主要限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竞业限制的对象为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亦可包括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竞业禁止的期限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限内,任职期限届满则不再负有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竞业限制的期限为劳动合同终止后两年内。
4、竞业禁止不需要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竞业限制则需要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不支付补偿金则无法限制劳动者的择业权。
以上就是“司法股东竞业禁止的具体规定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股东应严格遵照公司法的要求,严于律己,不要用“挖墙脚”的方式来达成个人目的,而应该通过规范自身的行为来维护公司整体的权益,为公司的发展出力,从而达到公司和自身利益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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