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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 不给补偿就无效
2005-11-16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近年来,人才流动的频率越来越高,而高科技人才的流动往往带动的是公司机密和核心技术的流失。因此,人才流动中的“竞业禁止”规定成为众多企业家关注的问题。市一中院法官表示,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应当提前预防,同员工签订“竞业禁止”的保密约定,即可要求员工在离职后一定期间内不得在同类行业中任职。依据我国现有的有关规定,“竞业禁止”时间不得超过三
年。当然,在约定“竞业禁止”的同时,企业要给员工一定的补偿。如果没有补偿只有竞业禁止,此约定无效,员工可不受此约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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