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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东家称新公司涉及竟业限制,员工则称两家公司性质不同
2011-02-2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的销售经理穆先生自己创办了一个公司,不料因新公司与原公司在业务上有所冲突而被起诉。

  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于竞业禁止的条款,即合同履行期间或终止后3年内,穆先生有对其执行职务时获得的客户名单、专有技术、技术信息等具有商业机密性质的信息和资料,具有保密义务。若违反此保密义务,公司有权向穆先生索赔5倍赔偿金。因此,他原任职的某商贸公司就起诉了穆先生,要求他赔偿竞业赔偿金72万元。23日上午,大兴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穆先生承认双方签订过竞业禁止的条款,但他否认自己违约。穆先生介绍说,和他签订合同是某商贸公司,但在销售药品时,却是以一家医药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的,并不是商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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