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争议 > 竞业禁止 > 正文
如何让竞业禁止成为废纸?
2011-04-1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避正或不竞争条款,依照我国台湾民法学者郑玉波先生的观点,竞业禁止有广狭义之分:广义的竞业禁止是指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有的劳动者或特定身份的人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或与身份有关的利益主体相竞争的工作或经营活动。狭义的竞业禁止,是指法律规定有特定身份的人在工作期间,或义务人基于其与权利单位间达成的竞业禁止协议,规定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在一定的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其服务的权利单位相竞争的工作或经营活动,是法律对权利单位合法利益的保障措施。

  按照产生的依据不同,可以将竞业禁止分成法定的竞业禁止和约定的竞业禁止。

  那么在什么情形下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再具有约束力:

  (一)劳动者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破产、关闭、停业、转行或解散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