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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违约跳槽 被判赔12万元
2011-10-2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2004年2月,卡瑞(上海)信息技术公司与孙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卡瑞公司聘用孙某从事研发工作,合同期限从2004年2月1日至2007年1月31日,并约定孙某对卡瑞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保护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卡瑞公司在孙某离职时一次性支付孙某竞业限制补偿金8万元,孙某承诺在其从卡瑞公司离职2年内,不得在与卡瑞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或谋取利益。如孙某违反以上条款,卡瑞公司有权要求孙某支付违约金20万元。

  2005年11月13日,孙某提出辞职申请,同年12月2日,卡瑞公司同意了孙某的辞职申请,为其办理了离职手续,并按约支付孙某竞业限制补偿金8万元。孙某从原公司领取竞业限制补偿后,2007年,卡瑞公司发现孙某带着相关技术秘密和科研成果转投竞争对手上海某通讯公司,并从事同一产品研发工作,致使该公司在很短时间内相继开发出与卡瑞公司形成竞争力的产品,给卡瑞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此,卡瑞公司特委托罗军民律师处理孙某违反竞业限制案,要求孙某赔偿卡瑞公司损失35万元。

 律师分析:

  卡瑞公司与孙某双方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孙某应当履行。上海某通讯公司曾为孙某缴纳了8个月的社会保险,这足以证明上海某通讯公司与孙某存在劳动关系。而且相关证据也证实上海某通讯公司与卡瑞公司构成直接竞争。如果通讯公司与孙某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其就没有必要为孙某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可以确认孙某是违约到与卡瑞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由于孙某领取了高额竞业禁止补偿金,违约跳槽到与卡瑞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并使卡瑞公司产品竞争力下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此,孙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

  2007年10月21日,闵行区法院依法采纳原告卡瑞公司代理人罗军民律师的意见,并根据孙某的违约行为给卡瑞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及当事人过错、履约程度、经济状况等因素,判决孙某赔偿卡瑞公司12万元。 卡瑞公司对此表示满意。

延伸阅读:劳动法全文劳动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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