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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之竞业禁止合同
2015-11-12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基本案情】原告是一家提供网站流量分析、数据挖掘、日志统计分析系统的软件公司,被告俞某曾任原告营销总监及总经理。被告离职之后成立经营范围与原告相近的软件公司,后将其公司注销后,被告之妻与其他人共同成立了北京天润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案被告之一)。

  原告曾经与农业部签订了一份《网站e伴销售合同》,且俞某在上述合同代表原告签字。2006年,天润基业公司与农业部签订合同,提供相同的网站服务。原告将俞某、天润基业一同告上法庭,被告以有关农业部的相关客户信息在原告的网站上有公开,俞某没有与原告签订竞业禁止合同为抗辩理由。

  法院经过审理之后,确认原告主张的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俞某、天润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成立,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审判要旨】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聘用合同系复印件,不具备鉴定条件,不被认可。而在原告提供了俞某在数年代表原告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非销售业务合同,而这些事项均是企业经营中的重大事项,一般都是高级管理人员的权责范围。原告提供了按月支付了俞某工资的记录,是认定俞某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根据这两方面,推定俞某曾任原告高级管理职务。

  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为:原告给农业部提供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客户名单、联系方式、技术方案等信息。法院人认为,上述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理由如下:1.从公开内容并未能货值客户的联系方式及交易习惯等经营信息。2.农业部先后与原被告签订了服务合同,证明该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3.俞某作为原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知晓该客户信息对公司经营的重要性。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高管负有勤勉忠实义务,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原告请求二被告停止侵权,法院认为天润基业公司已经与农业部建立了合同,要求其停止侵权已经没有意义,所以不支持。这是因为涉及案外人的行为和合同相对性问题,一般法院不会判决被告与客户停止交易,而是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此合同的履行而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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