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不补偿 竞业禁止无效
2016-04-14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一方以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为由要求对方进行赔偿时,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案例:2010年3月2日,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一份2年期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其中保密协议约定张某在劳动合同期满2年内,不得参与同行业的商业竞争或服务于他人,否则应当一次性向公司支付竞业违约金5万元。2012年3月1日合同到期,张某没有与原公司续签合同。遂后张某跳槽到原公司的对手公司,并从事相同的业务工作。原公司认为张某跳槽到对手公司,会给本公司带来利益损害,要求张某支付竞业违约金。
正律师答疑:虽然张某在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到与原公司经营业务相同的其他公司从事相同工作,但因原公司在张某离职时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此公司方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5万元的请求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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