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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条款有哪些
2016-09-04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竞业限制

  对于一些掌握了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来说,用人单位会与员工之间进行竞业限制约定,在公司和员工协商以后会用书面的方式写下来,签订一份竞业限制协议书。那么竞业限制条款有哪些呢?小编将在下文中为大家解答这个问题。

  一、竞业限制协议的条款有哪些

  竞业禁止是指法律规定有特定身份的人在工作期间或义务人基于其与用人单位达成的竞业禁止协议的规定,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在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其原服务的用人单位相竞争的工作或经营活动。简单的来讲就是公司禁止特定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用人单位相竞争的业务。但是用人单位负有向该特定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

  竞业禁止合同中应载明的条款:

  1、在职期间不得到竞争企业兼职或任职

  2、离职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区域内不得开展与原单位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竞争公司

  3、在职期间不得自行组织公司与原单位竞争

  4、对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人员给予经济补偿的数量和方式

  5、离职前不得抢夺原单位客户

  6、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时的违约责任。

  二、竞业限制的范围有哪些?

  竞业禁止协议签订的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竞业限制的范围在于禁止劳动者到新单位生产或者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同类业务,或者自己开业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三、竞业限制与保密条款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与现行规定相比,该条的主要变化在于:

  1、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由三年变为了两年;

  2、明确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时间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并且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

  3、明确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的标准均按双方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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