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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年初跳槽频繁期警惕竞业限制的陷阱
2016-12-29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许多企业为了避免“商业秘密”的流失往往会在劳动合同中与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明确违约责任,把“竞业限制”当作使员工“守口如瓶”的主要手段。

  有部分公司将竞业限制条款无限制使用,随意扩大竞业限制人员的范围,有的单位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搞“猫腻”,只约定劳动者单方赔偿金……律师提醒劳动者:年底年初跳槽频繁期多注意竞业限制的陷阱。

  竞业限制条款被扩大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上述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天津=曹律师解释说,一般来说,竞业限制适用的人员多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与高级技术人员,这是因为他们的岗位决定了其最可能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

  曹律师说,《劳动合同法》在列举的同时,对适用竞业限制的人员作了开放式规定(即“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员工在入职工作之前,除劳动合同外,企业基本都会附加一份保密协议书,来限定员工的工作性质。

  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将“竞业限制”无限制使用:一种是将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范围无限扩大化,将该项制度适用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一切职工,甚至要求一般员工也要签订保密以及竞业限制协议。有的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搞猫腻”,比如合同中只约定劳动者单方的违约金,但对用人单位应支付的补偿金却“只字不提”;或者虽约定补偿金,但并不约定支付比例或约定的支付比例过低,根本不能满足劳动者在两年竞业限制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

  格式合同是霸王条款

  “但是这有什么办法呢,就业初期你没有议价的能力,觉得是不错的单位,很想去。”某员工表示,实际上自己不仅是普通员工,涉及不到商业秘密,而且收入也不高。

  “公司通过这种方法捆绑你,你交不起赔偿金,也承受不起失业的代价,经常是我一个人干三个人的活儿,怀孕都8个多月了还经常加班。”某员工说公司有人跟自己一样想跳槽,了解到维权的复杂程度,就默默放弃了。

  曹律师解释说,劳动合同中有竞业限制条款,但并不是每个员工都有义务去和单位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即使需要签订竞业限制条款,也是根据每个员工在工作岗位上的工作性质不同,竞业限制条款的义务也应该不同。

  曹律师介绍,从代理的案件中可以看出,不少劳动者其实在“是其本人自愿签订劳动合同”这一表述上没有议价能力,“为了能在单位工作,除了签字别无选择,没有请求变更格式条款的任何权利”。

  曹律师认为,“某员工遇到的公司提供的这种格式化标准化,一律带有竞业限制条款的合同可以说是霸王合同,劳动者不签,就没有就业机会。”

  竞业限制陷阱多

  不少专家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在保护用人单位竞争优势的同时,也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权、生存权,因此竞业限制条款必须符合合理、合法、不违背公共利益等要求。

  曹律师提醒劳动者,竞业限制条款的法律精神必须了解清楚,警惕可能存在着的陷阱。他说,用人单位借订立劳动合同的优势地位,巧立名目,将劳动报酬中的一部分分割出来作为竞业限制补偿金,故意混淆二者的区别;有的用人单位在合同中只约定劳动者单方的违约金,但对用人单位应支付的补偿金却只字不提,属于霸王合同;还有单位附加补偿金支付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约定补偿金,但并不约定支付比例或约定的支付比例过低,根本不能满足劳动者在两年竞业限制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还有单位随意克扣,比如和业绩、考勤、奖金等挂钩,并披上“提前支付、一次性支付”等看似合理的外衣,企图合法化;也有单位将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范围无限扩大化,将该项制度适用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甚至要求一般员工也要签订保密以及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禁止有效期

  离职补偿的计算,也是部分公司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一个重要方面。

  企业应慎用竞业限制,对一些非掌握核心机密的员工,企业没必要以竞业禁止来束缚员工或以最长期限约束,这样不仅公司补偿金额增加,对被限制员工也不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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