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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风险提示单”
2016-12-29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在通过司法确认程序处理纠纷的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在实践中存在一些明显的制度性漏洞及维权手段的不足,导致调解难度加大,最后转向诉讼。下文,劳动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风险提示单”,仅供参考。

   第一.劳动关系解除原因不明时,怎样降低败诉风险?劳动关系解除原因不明是指在劳动关系解除原因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各执一词。例如劳动者称系用人单位无故将其辞退,用人单位称劳动者自动离职,双方均无证据对其所述加以证明的情况。由于用人单位应对劳动关系的解除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此类案件多以用人单位败诉为结果。

  第二.用人单位拒绝出具离职证明、不及时转移档案,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责任谁来担?出具离职证明与转移档案是劳动合同履行的附随义务,也是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定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给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或者转移档案,极有可能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影响劳动者再就业或失业保险金的领取等。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担责。

   第三.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损失谁承担?养老保险为例,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办理退休手续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养老金。

  第四.竞业限制补偿金条款,怎样约束劳资双方?竞业限制补偿金具有法定的强制性,是针对竞业限制条款限制劳动者劳动自由权、生存权的一种补偿,目的是为了平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权益与劳动者的劳动自由权和生存权的冲突。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得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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