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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与保密义务有何区别
2017-06-15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在实践中,竞业限制与保密义务经常被人们混淆。尽管两者都与保守用人单位秘密有关,但其实竞业限制和保密义务两者的内容、发生效力的期限、违约后是否支付补偿金等方面有许多的不同。

  竞业限制与保密义务有何区别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和保守秘密两者的区别有以下三个方面

  1、两者内容不同。竞业限制条款要求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保密条款要求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竞业限制义务是保密义务的一个方面。

  2、两者发生效力的期限不同。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保密条款一般只针对合同有效期限内发生法律效力。

  3、两者对是否要支付补偿金方面不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必须同时约定经济补偿的内容。保密义务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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