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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要注意什么
2017-08-23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用人单位有权与特定的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禁止劳动者离职后参与或者从事与用人单位同业竞争的业务。那么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要注意什么呢?除了关注补偿金外,还要注意约定限制的范围、期限等方面。

  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要注意什么?

  1、竞业限制适用的对象

  竞业限制协议的适用对象一般包括下列人员:

  (1)企业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这类人往往被竞争企业特别关注,因为他们掌握着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

  (2)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因为工作需要,他们可能了解重要的商业秘密或保密信息,虽然了解的可能不全面,但也不排除泄露秘密的危险性;

  (3)高级营销人员,这些人往往直接掌握着大量的客户资源和大量的生产经营秘密,也是竞争企业关注的重点;四是财务管理人员,这类人员常常被企业忽视,事实上企业财务状况包含有大量保密信息;

  (4)其他人员,如办公室主任、部门经理、档案管理人员、掌握企业内各种调研数据的信息人员等。

  2、竞业限制约定的范围

  具体的限制应当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确定,具体有两个方面:

  (1)地域范围的限制,如果企业的经营活动在国内的县或者县级市区域内,那么它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区域就不能无限扩大到全国以至全球。

  (2)行业范围的限制,企业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限制或禁止员工新任职的企业与原企业必须是同类且具有竞争和重要利害关系的企业。

  3、竞业限制的期限

  用人单位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不超过2年的期限,否则超过部分是无效的。

  4、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

  最高法对于竞业限制补偿金作了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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