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案例:未为职工缴社保 赔偿失业金损失没商量
单位与商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单位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其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近日,商某要求单位赔偿失业金损失的请求获得了法律的支持。
商某1995年1月到济南某汽车改装公司工作,2005年7月1日,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06年6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改装公司也未向商某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2008年2月,商某向济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仲裁委经审理,裁决支持了商某的请求,但改装公司至今未为其补缴。2008年4月15日,改装公司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商某发出通知,要求商某3日内到单位报到,由改装公司安排重新上岗,但商某报到后,改装公司未为其安排工作岗位。次日,商某与某报社记者一起来到单位,改装公司相关人员以单位生产的产品涉及军品为由未让他们进入。2008年5月11日,改装公司再次向商某发出通知,以商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他的劳动合同。2008年5月28日,商某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改装公司赔偿失业保险金损失。仲裁委作出裁决后,商某不服,诉至市中区法院。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改装公司也未向商某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且在2008年2月仲裁委作出改装公司为商某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裁决后,改装公司并未对此提出异议;2008年4月份,改装公司又书面通知商某到单位报到,由单位为其重新安排工作,并于2008年5月作出与商某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由此可见,双方虽然未续签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一直存续。因改装公司未为商某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商某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对此改装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失业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商某自1995年1月即到改装公司工作,连续工龄已达13年,根据上述规定,改装公司应支付商某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据此,法院判决:改装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商某失业保险金损失9120元(380元×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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