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具体事项
失业劳动者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程序和步骤是怎样?劳动者要申领失业保险,要符合哪些条件?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程序是怎样?如何计算失业保险金(按月领取)待遇?
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须知
一、申领条件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申领程序
(一)申领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明;
2、《就业失业登记证》;
3、户口簿;
4、养老手册;
5、单位证明;
6、1寸彩色照片一张;
7、邮政储蓄账户复印件;
8、写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原因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9、以上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理流程
申领人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领取表格,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资料齐备即时受理,次月20日前准时拨入所提供银行账号。
三、失业保险金(按月领取)待遇计算
(一)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缴费时间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半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
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简称“未领取期限”)合并计算。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计算方式:
●未核待遇缴费时间=实际缴费月数+视同缴费月数+农民工原缴费月数(其中“农民工原缴费月数”大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超出12个月的部分另行计算一次性生活补助。)
1、未核待遇缴费时间≤48个月(1-4年算式)
则:领取期限=未核待遇缴费时间÷12+未领取期限,结果取整数。
2、未核待遇缴费时间>48个月(超4年算式)
则:领取期限=(未核待遇缴费时间-48)÷6+4+未领取期限≤24,结果取整数。
(二)失业保险金金额的核定
月失业保险金=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80%
≥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求职补贴
适用于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领取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的不发求职补贴)。求职补贴与失业保险金一起发放,无需另外申请。
求职补贴=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15%(领取期限≤6个月;再次失业的,求职补贴重新计算)
缴费时间不足12个月的,求职补贴计发基数按照实际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
(四)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
适用于“农民工原缴费月数”大于12个月的失业人员。
一次性生活补助=(农民工原缴费月数-12)×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2%
特别要注意的:本条例施行前失业的农民工,其一次性生活补助领取按原规定执行。
四、生育加发失业保险金的核发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以申领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
(一)申请受理
申领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明;
2、婴儿出生证明或其他证明生育情况的材料;
3、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4、社保金融IC卡复印件或建行账户;
5、以上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二)待遇标准计算
生育增发失业保险金=生育当月失业保险金×3
(三)待遇发放
经办机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后发放到申请人账户之中。
五、稳定就业后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核发
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可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保经办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一)受理申请
申领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明;
2、相关劳动合同;
3、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跨统筹区参加失业保险的,应提供在统筹区外参保情况材料;
4、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5、单位证明;
6、社保金融IC卡复印件或建行账户;
7、以上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二)待遇标准计算
稳定就业后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月失业保险金×(未领取期限÷2)
其中,“月失业保险金”按已领取的最后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未领取期限÷2”不是整数时,则按“取整加1”计算(即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照一个月计算)。
(三)待遇发放
经办机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后发放到申请人账户之中。
六、自主创业后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核发
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一)受理申请
申领所需资料:
1、个人身份证明;
2、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
3、纳税证明;
4、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5、申请人不是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代表时,还应提供相关的股东证明材料;
6、社保金融IC卡复印件或建行账户;
7、以上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二)待遇标准计算
自主创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未领取期限×月失业保险金
其中,“月失业保险金”按已领取的最后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
(三)待遇发放
经办机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后发放到申请人账户之中。
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核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在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一)受理申请
申领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明;
2、职业资格证书;
3、当次职业技能鉴定的收费发票;
4、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5、社保金融IC卡复印件或建行账户;
6、以上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二)待遇标准计算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费发票金额实报实销,由经办人员录入相应金额。
新条例规定,“同一次职业技能鉴定已经享受就业专项资金、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补贴资金等财政性资金补贴的,不再享受本条规定的补贴。”
为便于操作,建议各地在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补贴资金等财政性资金发放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时,同样要求申请人提供职业技能鉴定费发票原件报销,避免重复发放。
(三)待遇发放
经办机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后发放到申请人账户之中。
八、失业人员丧葬费抚恤金待遇的核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申请丧葬费抚恤金待遇。
(一)受理申请
申领所需资料:
1、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明;
2、结婚证等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
3、公安机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
4、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5、社保金融IC卡复印件或建行账户;
6、以上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经办机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领取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申请。
(二)待遇计算
待遇计发标准:
丧葬补助金=失业人员死亡时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
抚恤金=失业人员死亡时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
(三)待遇发放
经办机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后发放到申请人账户之中。
九、失业金签领规定
1、失业待遇必须由本人按月领取,不得跨月,不得代领。
2、每月1—5日办理领取资格验证,节假日往后顺延,逾期不补。
3、对不办理验证手续或验证不通过的,社保经办机构应中止发放其失业保险金,待其第二个月验证通过后再继续发放;
4、对连续两个月不办理验证手续或验证不通过的,视同重新就业,停发失业保险金。
5、但对因住院治疗、怀孕、子女未满一周岁等情形而无法及时办理验证手续的,可书面申请说明情况,并提交相应的资料,经核准后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
6、另对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无法办理验证手续而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中断原因消除后,可以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
十、法律责任
1、单位拒不参加失业保险或者瞒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参加或者补报补缴,逾期不参保或者不补报补缴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单位逾期拒不缴纳或者擅自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从欠缴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滞纳金由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职工。
3、单位拒不参加失业保险或者擅自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导致失业人员不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工人不能按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贴的,由单位按失业人员、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或者一次性生活补贴总额的二倍给予一次性赔偿。因单位不及时为失业人员或者农民合同制工人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失业人员、农民合同制工人不能
4、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由单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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