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方式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一、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方式
1、通常的缴纳方式:
(1)由雇主和雇员双方负担;
(2)由雇主和国家双方负担;
(3)由雇员和国家双方负担;
(4)由国家、雇员和雇主三方负担;
(5)全部由雇主负担。
2、我国现阶段的缴纳方式:
失业保险费是失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因此,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以保证基金的支付能力,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所需资金支出。
因此,失业保险并非全部由单位缴纳,个人也要承担一部分。
二、失业保险的特点
1、社会保险法既不是公法,也不是私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
失业保险具有三个特性,即公开性、稳定性和强制性,其中强制性是其最主要的特点。失业保险法律是社会保险法律的一个分支,当然具有强制性的特点。
也就是说失业保险法律、法规规范范围内的所有主体都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以体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和互济性。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挂钩,既是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也体现了参保人员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的对等原则。
正是从这一指导思想出发,《失业保险条例》才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长短与之失业前的累计缴费年限挂钩。
2、《失业保险条例》没有将享受待遇的期限与缴费年限的关系划分得很细,而只是确定一个大的原则,即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应达到的基本缴费年限,也就是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一年。
同时,根据不同的缴费年限,作了领取失业保险金不同的上限规定,即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和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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