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费率将再次降低
2017-02-28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人社部财政部印发通知要求再次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从今年起至2018年4月30日,失业保险缴费费率较高的地区可阶段性将总费率降低至1%。
去年4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决定暂时按两年的期限阶段性降低养老保险费率,并降低失业保险总费率。从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至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
此次人社部再次发文,要求各地进一步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以此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
文件要求,从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对于失业保险总费率已降至1%的省份,可不再下调比率,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
据了解,从去年5月起,北京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2%调整为1%,其中,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调整为0.8%,个人缴费比例为0.2%。按照人社部的文件要求,属于可不再下调比率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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