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要如何办理
2017-04-2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令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一般程序是:用工单位在解除合同时应告知本人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并在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人员应当在被告知失业后60日内,持本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失业保险管理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失业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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