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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职工状告原东家
2011-10-02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本报讯 在公司工作17年,最后却遭遇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命运,陈权元一怒之下将自己的原单位海南优美内衣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等共239586元。本案经海口秀英区人民法院审理,陈权元的诉讼要求被驳回。陈权元不满判决,现提起上诉。

  1993年3月10日海南优美内衣有限公司聘用陈权元为楼层主管。2005年3月10日双方签订了一份五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从2005年3月10日到2010年3月9日终止。2009年9月9日,陈权元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公司寄送有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书面请求。2010年3月30日,公司向陈权元发出《劳动合同续订通知书》,该通知书提出将陈权元原来3181元每月的工资调整为1400元每月。陈权元不同意这一调整,决绝签名。当天,双方终止了劳动关系。

  职工:公司不与其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法,要求赔偿近24万

  陈权元称, 2009年9月9日,陈天元认为自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6年6个月,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在当天以邮件的方式邮递给公司。公司收到他的申请书后,多次无故找理由或借口在工作中为难他。2010年3月30日,公司同意在降低工资的前提下同意和他签订无固定期合同。陈权元不同意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与陈权元解除了劳动关系,至今没有给他发放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陈权元请求判原单位支付2009年9月至2010年3月的两倍工资28000元、一次性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68000元、一次性祝福两倍赔偿金136000元等共计239586元。

  公司:终止原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等

  海南优美内衣有限公司辩称,从2009年1月开始,因陈权元多次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曾被公司四次通过警告信的方式进行相应处理,但收效甚微。2010年3月10日起,上方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宜进行协商,按照工作的实际需要,公司对陈权元的岗位进行第二次调整,但陈权元不愿意接受关于调整其岗位为机修员的决定,拒绝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只好在2010年3月30日依法终止与陈权元的原合同,接触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陈权元提出足额缴纳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双倍赔偿金等请求为无理诉求。因为公司没有提前解除存续劳动合同的情形。

  法院:驳回陈权元的诉讼请求

  海口秀英区人民法院认为,2005年3月10日双方签订了一份五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从2005年3月10日到2010年3月9日终止。合同届满后,2010年3月30日,公司向陈权元不愿意接受由原来3181元每月的工资调整为1400元每月的合同续订条件,决绝签名。当天,双方因此终止了劳动关系。2010年4月9日,海南优美内衣有限公司按《劳动合同法》,已经向陈权元支经济补偿金和工资8610元。现在陈权元要求海南优美内衣有限公司赔偿各项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因此驳回陈权元的诉讼请求。

  陈权元不满判决,现在已经提起上诉。陈权元认为,海南优美内衣有限公司与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属于违法,且该公司为达到终止合同的目的,故意明显降低劳动报酬违背了公平合理的原则。因此该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向自己支付经济补偿金。

  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张天翔律师(13707500017)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用工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实际工作期限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是仅仅按照约定的用工期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张天翔提醒广大劳动者,在依法维权的过程中,一定要积极主动收集、提供自己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年限的相关证据,否则,将可能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张天翔律师指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张天翔提醒广大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协商确定。法律并没有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岗位和劳动报酬等必须与原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内容保持一致。劳动者在依法维权的过程中,一定要合理确定自己的诉求,以免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延伸阅读:劳动法全文劳动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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